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依據分類分檔原則制定臨時救助標準。根據救助對象不同的困難情形,確定救助類型;同一類型救助對象根據不同的困難程度,確定救助檔次,構建科學合理的臨時救助標準體系。臨時救助標準可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根據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口、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分類細化救助標準。對于重大生活困難,臨時救助標準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根據具體情形分類分檔設定,適當提高救助額度。省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標準制定的指導和統籌,推動形成相對統一的區域臨時救助標準。對于救助對象每次、每年獲得臨時救助的限額,國家層面沒有統一要求,可向當地民政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