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認定為慈善組織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時具備相應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條件;
2、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業務范圍符合《慈善法》第三條的規定;申請時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關于慈善組織的規定;
3、不以營利為目的,收益和營運結余全部用于章程規定的慈善目的;財產及其孳息沒有在發起人、捐贈人或者本組織成員中分配;章程中有關于剩余財產轉給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組織的規定;
4、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組織,則不予認定為慈善組織:
1、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負責人的情形的;
2、申請前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的;
3、申請時被民政部門列入異常名錄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行為的。